提請三審的《深圳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刪除相關規定
重大技術創新失敗政府不予補助 【深圳商報訊】(記者 彭琰)《深圳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三審。較之于二審稿,三審稿刪除了一些分歧較大的條款,“中小企業因從事重大技術創新活動失敗,造成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的,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等規定被刪除。
刪除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條款
《深圳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二審之后,市人大法制委按慣例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時,市政府辦公廳等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法定服務機構、基金、資金等重大問題的意見與二審稿分歧較大,三審稿充分吸納了市政府辦公廳等部門的意見,對一些條款作了刪除或修改。
二審稿規定“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工作機構,負責中小企業方面的具體工作”,對此條款,市政府辦公廳、市編辦認為:考慮到目前我市已建立起一套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設立中小企業法定服務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進一步研究,建議取消設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及相關規定。三審稿據此建議刪除了該條款。
不強制設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二審稿規定: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型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對小型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三審稿對上述兩大規定作了修改,對于前者改為“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這意味著,是否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不再是一項強制性規定。對于后者,則刪除了設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的條款,修改為“市政府應當建立小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發放貸款,并按規定對金融機構發放小型企業貸款產生的不良貸款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重大技術創新失敗不補助
二審稿規定:中小企業因從事重大技術創新活動失敗,造成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的,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市政府辦公廳認為此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建議刪除,審議中有委員也提出相同意見。經研究,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的原因多種多樣,難以清晰界定是否為從事重大技術創新活動失敗所致,因此三審稿刪除了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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