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
繳費費率下調1.5%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今年內可適當降低參保單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但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扣除一次性躉繳部分)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并實行雙基數繳費的統籌地區實行單基數繳費1年;失業保險基金至少確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現缺口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下調不超過1.5%(單位不超過1%,個人不超過0.5%);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社會保險基金存在缺口的統籌地區,不得降低繳費費率。
穩定就業
困難企業不裁員可領補貼
省政府今年將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穩定10萬人就業。對參加失業保險已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符合法定裁員條件但按統籌地政府失業調控要求未裁員,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能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經失業保險機構確認,報州(市)政府批準,可按不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給予補助,補助時間不超過6個月,但最高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繳費額(不含個人繳費部分)的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