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7月25日,市政府出臺文件,就我市三年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提出明確意見。
4項目標任務
3年內,全市每年新增個體工商戶10000戶以上、私營企業8000戶以上、非正規就業組織1000個以上、帶動就業12.5萬人以上。
降低準入門檻
放寬創業領域。凡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各類創業主體均可進入,并平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放寬注冊冠名。依法申辦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冠市名不受注冊資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聯網申報核準。
放寬預備期營業執照范圍。凡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行政審批而暫不能提交審批文件、證件的,工商機關可在該經營范圍后標明“籌備”字樣,頒發籌備期營業執照。
大學生創業注冊資本“零首付”。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投資設立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繳足注冊資本。
明確非貨幣資產注冊比例。允許投資人用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無形資產出資額最多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
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等依法興辦實體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起3年內,免收工商、衛生、民政等涉及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放寬創業經營場所。允許以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從事餐飲、旅館、娛樂、五金修配加工等產生噪音、油煙污染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業。
扶持初始創業
明確創業扶持群體。對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等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對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規定給予一定比例貸款貼息(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禁止行業除外)。
創業扶持優惠政策。對非正規就業組織,3年內免于工商登記注冊;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創業者2000元/人一次性補助,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4000元/人一次性補助;對創業實體吸納登記失業人員,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吸納人數給予1500元/人一次性補助,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2000元/人一次性補助。
--對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可一次性領取應享受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創業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內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延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企業當年新吸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4800元/人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其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009年由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對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在合肥創業的,免收勞動人事代理等費用,免費享受創業項目、創業培訓、信息咨詢等聯動服務;創業項目符合本市鼓勵發展產業領域的,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支持;對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登記注冊之日起,1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禁止行業除外);對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到各級政府和創業園區創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辦、領辦科技企業,3年內免交房租;對從事社區服務業和農業創業的,根據吸納就業人數,給予專項創業補貼。
--對從事農林牧漁項目創業的,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給予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返鄉創業和本土創業達到一定規模的,享受招商引資同等優惠政策。
完善創業服務
建立創業扶持資金。3年內全市建立1億元創業扶持專項資金。
建立創業服務體系。2009年,市、縣、區(開發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成立創業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一條龍”服務。街道(社區)、鄉鎮要設立創業服務所(站),行政村設立兼職信息員。
建立創業實訓基地。認定一批創業成功的典型企業,培育一批創業實訓基地,為創業培訓合格者提供3-6個月創業實訓。對經過實訓基地培訓且在6個月內實現創業的,按每人500元給予實訓基地一次性補貼。
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四區三個開發區要不斷擴大創業園和創業示范街經營面積,每年新增量要達到18000平方米以上,各自形成10個以上的創業示范點。
創業園區優惠政策。對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等依法興辦實體的,除免收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外,還免繳物管費、衛生費等管理性費用,減半繳納場地費,適當減免水電費,減免部分從減半繳納的場地費中支付;對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繳納社保費的,給予相應期限社保補貼;招用城市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給予一次性就業獎勵;對3年孵化期滿后出園的微型企業,符合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可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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