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獲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委員會通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發布《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辦法》(下稱《辦法》),決定對自主創業人員給予貸款、場租、社保、稅費、創業、創造就業崗位獎勵等六方面補貼。
該《辦法》的執行日期是2009年8月1日,因此要求享受有關補貼的創業實體必須是2009年8月1日后領取營業證照并在我市履行納稅義務的實體。具體的補貼范圍是:在我市自主創業或帶動就業的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農轉居失業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及畢業兩年以內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
根據《辦法》,補貼內容包括六項。一是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具體按《關于進一步改進我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深人社規〔2009〕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場租補貼。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或區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創業示范基地或孵化園區內,領取營業證照并持續正常經營的,給予連續三年的場租補貼,每戶每月場租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實際租金低于月場租補貼限額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三是社會保險補貼。包括三種情況:1.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創業的,憑營業執照到失業保險機構申請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2.自主創業人員實現自主創業并持續正常經營的,其本人已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企業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費仍由其本人承擔;3.對因創業失敗處于失業狀態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本市居民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個人自愿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按同等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四是稅費補貼。自主創業人員創辦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經營)的,根據其帶動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和納稅情況,按每帶動一名失業人員就業給予每年1000元標準的稅費補貼,每戶每年補貼最高限額為8000元,年實際納稅額(不包括實際減免稅額)低于補貼金額的,按實際納稅額給予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