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項措施力推發展民營經濟中小企業
為貫徹落實大連市委九屆十一次全會精神,全面完成“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推動民營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建設”重大任務。昨日,大連市地稅局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專門出臺45項措施。 有關人士介紹,大連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納稅登記戶數約22萬戶,占全市納稅登記戶數99%%以上。因此市地稅局針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特點,發布了八方面30條具體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推動技術創新和自主創新,支持搬遷改造、改組改制,扶持興辦咨詢、擔保等第三產業,促進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鼓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引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照顧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鼓勵農業產業化經營。而為了貫徹落實這30條優惠政策,又出臺了15項管理服務措施,包括簡化審批程序以及推行“首違不罰”制度等。
具體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一)推動技術創新和自主創新
1.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在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扣。
4.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5.對從事工業的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的折舊年限或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
(二)支持搬遷改造、改組改制
1.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參與企業的改組改制,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進行投資、聯營,并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的,其將投資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3.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作為買受人的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4.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作為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民營企業作為非債權人承受上述土地、房屋權屬,凡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5.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自行轉讓原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扶持興辦咨詢、擔保等第三產業
1.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
4.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在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免稅條件的,免征3年營業稅。
(四)促進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
1.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2.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從使用的月份起,分別免征土地使用稅10年和5年。
(五)鼓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六)引導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七)照顧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鼓勵農業產業化經營
對納入國家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從事規定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部分選登,詳細內容可到地稅部門咨詢。)
劉文喜 新商報記者殷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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