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的支農進程終于出現了實質性的突破,今后企業、個人等各類社會資本都將可以進入農村銀行。上周五,中國銀監會公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調低了在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農村設立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明確提出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開展村鎮銀行試點,同時調低了注冊資本的要求,取消了營運資金限制。
10萬元可發起信用合作社
本次發布的《若干意見》全面調低了設立農村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門檻,取消了營運資金限制。銀監會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將農村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分為縣市級村鎮銀行、鄉鎮級村鎮銀行、鄉鎮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以及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五大類型,不同種類的新設銀行機構,分別有不同的準入門檻。其中,信用合作組織的注冊資本門檻最低,為10萬元,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此外,銀監會還適當降低了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并、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村鎮銀行最低持股比例10%
銀監會《意見》中還特別提出了村鎮銀行的概念。其中規定,村鎮銀行應采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
此外,本次銀監會還提高了境內投資者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準。
兩大指標嚴控風險
據國家統計局初步測算,到2020年,新農村建設新增資金需求總量為15萬億元左右,此前新農村建設資金需求中的大部分仍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缺少專業的農村金融機構,這也成為本次《意見》出臺的根本原因。但在出臺鼓勵農村金融業支持措施的同時,銀監會審慎經營方面的要求沒有放寬,通過兩大指標措施嚴控制農村金融風險。
《意見》強調,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與8%之間,降至4%、降至2%等4種情形,銀監會將采取遞進式嚴格監管措施,以確保及時分類處置有問題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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