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短信作者傅戰備合作一年期滿之后,搜狐網“不打招呼”將對方享有著作權的190條短信繼續掛在網站短信頻道供網站用戶下載,并從中收取0.2元/條資費,傅戰備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昨天,市二中院對這起被稱為網絡短信侵權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在搜狐網站短信頻道(sms.sohu.com)的首頁刊登48小時致歉聲明。 2005年1月30日,金華市民傅戰備將自己創作的情書短信合集《我們倆》一書的大陸地區專有使用權授予金華市金魔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一年。次日,金魔方公司與北京搜狐新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短信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在由搜狐互聯網公司所有和經營的搜狐網站的短信頻道建立合作頁面,將《我們倆》中的短信上載以供用戶瀏覽、使用。同年5月,《我們倆》一書出版發行,封面注明 “搜狐sohu.com人氣最旺的情書短信”。書中收錄了傅戰備所寫的190條短信,每條短信旁邊皆標明了搜狐網站供用戶下載的短信代碼。 合作期滿至今年1月,傅戰備多次登陸搜狐網短信頻道,發現仍可查到自己享有著作權的190條短信,并可下載,資費標準0.2元/條,于是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傅戰備是涉案190條短信的著作權人,搜狐互聯網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經原告許可,通過搜狐網站的短信頻道向公眾傳播涉案190條短信,未署名、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報酬權。就原告所提的300萬賠償數額問題,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實際損失的證據材料,法院在考慮了作品的創作價值,被告侵權意圖、時間、情節等綜合因素后,酌情確定賠償10萬元。 關于搜狐新時代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構成共同侵權問題,法院認為,搜狐網站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登記單位都是搜狐互聯網公司,原告沒證據證明搜狐網站由兩公司共同經營,也沒證據證明兩公司存在共同侵權故意和侵權行為。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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