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工商局“民宅禁商令”正式解禁。從此,在住宅樓里開公司成為“居民自治”問題,只需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由居委會或業委會出具證明。
自去年6月誕生至今,有關“民宅禁商令”從未安寧,三天兩頭就有消息跳出來大談該令“松動”或“堅挺”,《物權法》出臺后有關“開禁”的說法更是密集。而實際上,早在去年9月,市工商局就開始陸續為大批“商住兩用”樓盤頒發“特赦令”,這些項目中的“商務公寓”得以享受可注冊待遇。于是,越來越多以住宅名義立項的樓盤長著商務樓的外形,而那些“被特赦”的“商住兩用”樓則倚賴“可注冊”招攬生意、抬高租金。
除了事實松動,“民宅禁商令”的執行也是“四處漏風”。首先,“民宅禁商令”并沒有讓中小公司死心,反而帶動了“異地經營”以及開假證明的風行,許多人租個廉價的小寫字間注冊登記,實體公司在高檔民宅里運行,只有逢檢查才回寫字間“打游擊”,另一些人通過代理公司或寫字樓購買“在此租房、在此辦公”的虛假證明,三四千元即可搞定;其次,對那些已在住宅樓里落戶的公司手下留情,其中不少依然在影響居民的住宅環境;最后,注冊瓶頸對那些分店、代理、加盟點并沒有效力,不少直銷“培訓站”雖然不叫“公司”,卻也是人來人往、吵得不行。
“舊商”沒有驅逐、“新商”未能堵住,“一刀切”的“民宅禁商令”雖然干脆,對擾民問題卻沒能解決。結果,中高檔住宅中普遍有公司入駐,從培訓點到美容院不一而足,而那些并不鬧騰的小公司(如軟件、設計、咨詢、策劃等)卻因找不到合法而低價的立足之地叫苦。在某種程度上,“民宅禁商令”只在短期內取得了震懾效果,卻無意中為那些年久失修、缺乏競爭力的中低檔寫字樓當了“托”。
據最新規定,“禁商令”解除后在住宅樓里開公司需業主同意、居委會證明,但對這業主概念沒有界定,什么樣的業主是有“利害關系”,是一層樓還是一棟樓,發言權大小是按面積還是按人數?公司們對多用的小區資源如電梯維護費、保安費等如何分擔?靠居委會出具證明會不會引發新的腐。孔铌P鍵的,再出現商業擾民,居民又找誰去?
應該說,民宅“怎么用”從始至終都是居民“自治”、“自決”問題,而對入駐民宅的公司“怎么管”才是有關部門的事情。“一刀切”的“禁”遠不如把解決“做細”,既然現在對餐飲、娛樂、網吧等進入民宅依舊沒有開禁,那么還有什么項目不能經營?無論何時注冊的公司,如果擾民,應當如何處理?“民宅商用”管理原來就不是一紙命令的“行政”決議,現在更不是權力分散的居民“自治”問題,而應引入市民意見征集與操作方案評議。
公共政策要有相對穩定性,出臺須科學論證、廢除要解釋說明,都不是拍腦袋的決定。對于一位業主來說,自己的房子在禁令出臺時一夜間租金從1萬元落到5000元,一朝解禁租金又奇跡復原,如此翻來覆去,影響的恐怕是公眾的信心,而不只是樓市的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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