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權法”兩部司法解釋,其中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應征求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全體同意。
北京的住宅區目前狀況是,住改商只需征得大部分的近鄰同意即可。司法解釋使得住改商難度加大,同樓業主可以“1票否決”。
“物權法”千好萬好,在“住改商”這一條上卻有缺憾。原文的規定“住改商”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新的司法解釋具體化為“本棟建筑物之內”。
這就造成了一個巨大的難題:這人要是住聯排別墅了,征求本棟建筑業主同意還有可能。要是住在板樓、塔樓里,做到這點恐怕要難于登天――可住別墅的主兒,還會在家創業嗎?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要說服同樓幾十乃至幾百名業主的同意,不知道要費多少時間與口舌。其中長期“蒸發”的業主,也不在少數。有些人物業公司都很難找到,又怎么指望個人能找到呢?就算都找到了,也可能是無用功,前面的業主都同意,最后一位死活不答應,所有工作都白費。
這條解釋,實際上就是把“住改商”這條路封死了,只是沒明說。可作為法律,干嗎不把話擱在明處?
從法律角度來講,業主是有權處置自己房產的,前提是不傷害其他業主的利益,也就是處理好“利害關系”。“住改商”引發的業主之間的利害關系是什么?無非是一個安全,一個環境。
所以,不妨干脆明說,像娛樂、餐飲、危險品儲存之類明顯影響他人利益的生意,在住宅樓里予以絕對禁止。而那些動靜不大的買賣,如網店、設計之類,是可以做的――在業委會指導下征求意見,達到一定比例即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拉出一個表來。那些長期不在家的業主,可以予以公示,一段時間不表態,那就是同意了。
當然,企業的性質有可能發生變化,當初承諾不擾民后來又擾民的,只要其他業主投訴,達到一定比例,也可以取締。
之所以對“住改商”這條提出意見,是因為現在大家創業不易。幾個月前,一些城市還出臺過政策,鼓勵大學畢業生創業,其中就有一條: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房、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經營場所。高法司法解釋一出,這條就成空談了。
創業門檻提高,對小買賣不是好事,當然對經濟繁榮和緩解就業壓力來說,也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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