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推銷員、漁工、地質勘探員等崗位,工作量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薪酬該怎么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昨日出臺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給出了答案。
特殊工時制適用于企業高管、推銷員、長途運輸人員等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崗位,以及交通、建筑等需要連續作業,或地質勘探、漁業、制鹽、制糖、旅游、服裝生產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
對于企業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實行特殊工時制,原勞動部早有規定,但相關條款比較抽象。目前,除全省61家大中型國企實行外,中小型企業和民營企業了解不多,也極少申請運用。為此,常引發勞資糾紛。
新出臺的《辦法》,對特殊工時制適用的崗位、行業、申報程序和相關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下月起即可開始申請。根據《辦法》有關說明,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加班費。
上班不定時可申請特殊工時制省人社廳下月起接受申報單位申請需和勞動者協商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昨出臺《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即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該制度適用于哪些崗位和行業?企業如何申報?記者昨就此采訪了該廳有關部門負責人。
■不定時工作制:
高管、搬運均適用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采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作制度。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不能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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