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鼓勵設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 去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市中小企業經濟出現不同程度的下滑,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環境,特別是著力解決當前中小企業反映強烈的融資難問題,市政府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昨日提交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規定,建立政府重大建設投資項目的銀行信貸與中小企業信貸傾斜掛鉤制度,藉此引導商業銀行加大面向中小企業的信貸力度;同時規定,鼓勵社會資本發起或者參與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發展銀行。
引導商業銀行加大中小企業信貸
《條例(草案)》首要解決的問題即中小企業“融資難”,這是近年來政府、社會、企業各方均高度關注的焦點、難點問題。
在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建立政府重大建設投資項目的銀行信貸與中小企業信貸傾斜掛鉤制度,在確定政府重大建設投資項目的信貸銀行時,將信貸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力度作為審定條件。市政府在議案中解釋說,該制度的機制是,通過與政府重大項目發放貸款的經辦銀行簽署協議,由經辦銀行承諾,按照重大投資項目的信貸額度的一定比例向本市中小企業發放信貸,藉此引導商業銀行加大面向中小企業的信貸力度。
貸款風險補償政策范圍擴展
政府提供貸款風險補償,是提高銀行對企業放貸積極性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為此規定,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機構及其他金融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等各類金融服務時發生損失的,由政府專項資金給予風險補償。
市政府指出,這一規定是將我市現行的風險補償政策的范圍在三方面進行了擴展:一是將現行風險補償的對象由銀行、擔保機構擴展為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機構及其他金融服務機構;二是將風險補償的服務項目由現行的貸款、擔保融資擴展為無形資產產權質押貸款、租賃資產抵押貸款、應收租金權質押貸款和出口產品責任保險等;三是將獲得風險補償的銀行業務領域由過去的“重點民營企業的貸款”擴展至全部中小企業。
鼓勵發起設立中小企業銀行
在促進金融機構扶持中小企業方面,《條例(草案)》規定:鼓勵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發起或者參與設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參與發起、入股投資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的,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根據《條例(草案)》,一是市政府可以發起或者參與設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二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發起、入股投資中小企業發展銀行”,藉此調動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進一步放寬中小企業經營范圍
在總結我市成功實踐的基礎上,《條例(草案)》從企業注冊登記、經營范圍、創業基地、稅費優惠、創業輔導培訓等方面作出若干創新規定,包括降低創業門檻,從簡化企業登記注冊、放寬經營范圍和鼓勵非貨幣資本出資等方面作了有利于創業的具體規定。如:中小企業注冊資本可以實行分期繳付或申請延期繳付;除法律法規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外,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自主決定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但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應依法經過批準;鼓勵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股權出資、債權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六類中小企業可獲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方面,《條例(草案)》規定,中小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一、小型微利企業;二、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三、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四、安置殘疾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五、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的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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