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中國經濟今年以來增長減速,微觀企業生產經營的活躍度和健康度悄然下降,結構性減稅會不會帶來意料之外的結構性風險?直觀看,這種結構性風險體現為部分行業和企業的盈利風險,以及中央和地方稅收資源的再配置風險。但深層次分析,營改增及結構性減稅不僅不會明顯加大以上兩種狹義的結構性風險,還有望通過減輕三種結構性失衡,降低更廣義的結構性風險。
結構性減稅必然伴隨著結構性陣痛,但個案和局部的負面沖擊可以通過短期配套措施得以緩解,長期內,隨著結構性減稅的深入推進,陣痛將最終消失,全局性的利好作用將漸次顯現。就具體的營改增而言,這種陣痛表現為部分行業和企業的“減法變加法”,例如對于即將納入試點范圍的建筑行業以及已經試點的部分小型廣告代理企業、汽車租賃公司等,營改增可能導致其短期稅負增加而非減少。但“減法變加法”的原因往往是行業或企業自身的財務不規范、營業稅和增值稅在行業和范圍上存在適用差異導致的進項稅抵扣不足。后一種因素會隨著營改增全面推進和兩大稅種最終統一而逐步消除并消失,前一種因素則可通過短期內階段性的、針對個案的財政補貼方案加以緩解,并通過倒逼相關行業和企業加強自身財務規范度最終得以有效消除。
營業稅是地方稅,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按75比25比例分配的分成稅,營改增后必定會觸及中央和地方利益調整。根據短期政策安排,改為增值稅的營業稅依舊歸地方,地方財政受到的實質影響并不大。一方面,2008年至2011年,地方稅收年均增長21%,高于同期中央和地方整體稅收18%的年均增長,營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增長有望更趨平衡;另一方面,2002年以來,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從54.96%漸次降至2011年的49.4%,地方財政收入比重相應上升,營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比重有望更趨平衡。這種財力平衡,將有助于中國財政政策對中央和地方的行動統一和政策協力。
此外,也是更值得強調的是,營改增及結構性減稅,將從更廣義的層次緩解分配領域的結構失衡、資源配置的產業失衡、宏微觀的結構失衡。包括營改增、企業所得稅兩稅并軌、停征利息稅、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稅、提高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收入起征點等在內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無形中產生了引導經濟資源從宏觀向微觀傾斜、從政府向民間傾斜的理念轉變和行動激勵,有望對中國經濟微觀實力的培育、民間經濟力量的崛起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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