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個故事。
某高端婚介獵頭公司組織廣州深圳富豪浩浩蕩蕩赴重慶集體相親,讓財富與美色親密接觸。組織者對“富豪”重要的認定標準包括富豪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我的問題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公司的實際資產是否有必然關系?注冊資本為500萬的公司,它的實際資產可能是500萬,甚至可能是500億,但也可能是負500億。因此,廣大佳麗們本想以身相許大富翁,最后實際到手的也可能是一大負翁。
這就引出了本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背景:立法者們最初保留注冊資本制,是想通過設定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門檻,再配套“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 的原則,以維持公司的償債能力,借以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實際上,公司的注冊資本只是股東對公司的初始投資,會隨著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起伏變化,甚至這筆初始投資也可以是通過“隆胸墊鼻”整出來。在實踐中,很多公司就通過虛假出資,虛報出資,抽逃出資等行式規避架空了這些法律限制。立法者們所希望的通過注冊資本制度為公司償債能力背書的實際功能極其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制度也淪為“嚴格立法,寬松執法,選擇性懲罰”的又一注腳。因此,我國的注冊資本制度亟需改革。
國務院常委會于2013年10月25日部署推進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與公司注冊資本相關的主要內容包括:(1)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包括取消各類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2)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降低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門檻,降低創業者出資的法律風險,也會簡化驗資手續。
需要加以說明的是:
1. 媒體眼中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際上是“公司注冊資本制度”與“公司登記制度”兩方面的改革;
2. 本次改革提及的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由于設定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的前提條件,而我國《公司法》目前對公司設立都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因此,創業者們目前還無法實際享受“零首付”創業的待遇。創業者目前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最低出資義務;
3. 國務院改革文件報道中,多處提及“創業”與“創新”,足見政府支持創新創業的姿態。如果說旨在降低創新創業成本與門檻是目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第一春,我們期待,鑒于創新創業對社會的重大積極建設意義,考慮到創業投資模式區別于傳統模式的自身特點,為了更好地支持我們的創新創業產業,我們期待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第二春,它還可以走得更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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