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不可不知的創業法律細節——破產的流程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創始人不但要關注眼前的事業,也要規劃自己未來的路,至少不要因為現在而影響未來。我們在此隱去了創業者的名字,請大家不要對號入座。
創業者A君,在2010年成立了一家移動互聯網項目公司,是這家企業的創始人,同時也是這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天使投資人很看好他和他的項目,投資了100萬人民幣,但是運營過程中,由于決策上的失敗,項目最后走向了終點,雖然他用盡全力,但是最后也沒有挽救回他苦心經營了1 年的項目。2011年,對A君來說是灰色的,項目的失敗使他很泄氣,心情跌入谷底,在其他創業者的鼓勵下,他于2012年再次開始創業,之前的天使投資人也答應再次給他支持,一切開始走向正軌,但讓他怎么也沒想到的是,自己在申請工商登記時,被告知因為在經營上一家公司時,A君沒有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目前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自己的名字也上了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黑名單。自己不能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其實,像A君這種情況在中國非常常見,由于不少創業者大都忙于項目本身,往往忽視了極為重要的法律規則,因而引禍上身。
今天,創業者法律課堂,針對公司注銷的問題,給大家解讀一下我國的公司注銷制度,希望給大家一些幫助。
公司注銷是什么?
就像一個人會有生老病死一樣,很多企業也要經歷從設立到注銷這些階段,因此公司注銷也被寫進了《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可見公司注銷是我國法律法規針對公司及其經營者,在其出現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情形,需要終止公司時的一項法定的義務。
因此注銷公司登記完成后,一家公司才宣告終止,公司注銷是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么什么是啟動公司注銷程序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當上述情形出現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創始人就需要開始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而作為最后一個環節的公司注銷制度,往往被不少創始人給忽略了。
很多人以為公司解散和清算,就是分完錢,還完債那么簡單,卻不記得注銷也是公司解散與清算程序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古人云:“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忽視細節的結果,往往就是沉重的代價。
那么忽視公司注銷的后果有那些呢?
不去注銷公司的后果是連鎖和多方面的。
對企業來說,公司不依法注銷的后果是公司因此無法正常地辦理年檢,最終導致公司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從此企業的經營資格被強制剝奪。
另一方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在相關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收到法律文書的公司應該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否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而對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來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最終給自己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本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被公司章程確認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三者中的一個。為了便于廣大創業者理解,我們依據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將這里的法定代理人視作公司的創始人。這些麻煩包括:
自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上述條款的規定實際上宣告了如果創始人沒有履行公司清算程序,導致公司最終被吊銷執照,那么對這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人就不能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申請設立新的公司的請求也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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