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一個創始人因為沒有履行公司注銷義務,導致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那么在三年之內,若是他新創一家公司或是參與一個新的創業項目,那么他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是相當大的。
另一方面而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因此,公司注銷程序的未履行,對創始人個人事業的發展都有巨大的阻力,因為創始人在三年內想加入一家大公司擔任高管都不可以。
3、進入工商局的黑名單,北京地區創業者的信息還將被記入警示信息系統。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警示信息系統:(一)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處罰的。
另外該規定還規定了3年后,將把這些記錄錄入歷史記錄中。這種不誠信記錄會伴隨創始人終生,雖然沒有規定明說會有什么不利后果。可是在崇尚誠信和規則感的市場經濟社會里,一個被官方認定為不誠信的家伙,那個投資人敢輕易投你?
雖然這則2003年出臺的規定目前仍是試行,但是這則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多次肯定,并被其它城市借用和使用(如天津市出臺的《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試行辦法》)。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聯網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之規定,各工商局企業信用數據已經實現內部共享。隨著CYE全國各地工商行政部門逐步實現信息網絡全面公開,這些記錄將被全國各地的人士通過網絡檢索到。說得夸張一點,所謂遺臭萬年不過如此。
既然依法注銷公司那么重要,那么又該如何注銷公司呢?
現實生活中,各地的規定和做法都不一樣,這一項業務往往由創始人自己或委托專業代理機構完成。創業者法律課堂僅在本文中列明一套常見的做法,僅作參考。
首先,公司應當依法完成除依法注銷以外的清算程序。
其次,在完成公司清算的其它程序后,依法開始公司注銷的步驟和程序。
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
登報公告,登報公告需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
登報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申請;
到質監局注銷代碼證。
至此,公司注銷完畢。
最后,我們還要提醒各位創業者為了更好地完成整個公司注銷程序,最好和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和核實,多聽聽法務或法律顧問,以及業務人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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