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的行權(Exercise)
情況一:合同正常執(zhí)行。此時,員工可按照合同約定的行權價格對已到手的期權行權,購買不超過到手總額的公司股權。員工只要不離職,該權利將一直有效;
情況二:員工離職。若員工在達到最短生效期之后、IPO(上市)之前離職,則一般在期權合同中規(guī)定公司有權以約定價格回購該部分期權。可針對不同原因的離職制訂不同的回購條款。回購價格理論上應為回購發(fā)生時的公允價值,但也可約定為其他價格,如每股凈資產(chǎn)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公司法框架下股權必須與注冊資本對應,因而無法預留股權。靈活的做法有以下3例:
1.創(chuàng)始人代持。設立公司時由創(chuàng)始人多持有部分股權(對應于期權池),公司、創(chuàng)始人、員工三方簽訂合同,行權時由創(chuàng)始人向員工以約定價格轉讓。
2.員工持股公司。員工通過持股公司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可避免員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權帶來的一些不便。中國上市前一般采用這個做法。
3.虛擬股票。在公司內部建立特殊的賬冊,員工按照在該賬冊上虛擬出來的股票享有相應的分紅或增值權益。華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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