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宣布,新的《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下簡稱《規定》)已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實施。
據記者了解,隨著首都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公眾健康需求的不斷提高,北京醫藥產業近年來得到了快速發展。首都消費者出家門步行不到10分鐘、距離350米左右就可以找到一家品種齊全的零售藥店。北京市藥品批發企業保障了每年1.5億人次左右來京就診的病患治療的用藥需求,但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還不能滿足公眾需求。
因此,本次《規定》從4個方面對零售企業的管理進行了調整。首先,在零售準入標準方面,針對當前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服務能力普遍偏低的情況,新標準進一步提升了對藥學從業人員數量的要求。比如:在藥學技術人員的配備上,在對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任職要求上均較原有規定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具體為:一是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要求同時配備1名執業藥師和2名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較原有標準對藥師的數量要求有較大提高。
二是提升中藥飲片經營企業人員配備的要求,要求具備至少1名執業中藥師或1名中藥師,原有規定未對此提出要求。
三是適當提升農村藥店人員配備標準,明確規定農村鄉鎮以下地區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1名以上藥師職稱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四是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條件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藥學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其次,從進一步優化藥店布局、方便群眾購藥出發,規定非公共商業設施內的地下室及二層以上建筑內不得開辦藥店,在大型商業中心等人群密集場所內零售連鎖藥店開辦不受距離限制。
再次,從提高對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管效率和提高藥品追溯能力的要求出發,本次修訂強化了企業實行信息化管理的規定,明確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該建立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經營管理全過程及質量控制進行信息化管理,具備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和追溯監管的條件。
最后,從進一步優化和調整北京市藥品零售市場結構的要求出發,在準入標準上提出了一系列鼓勵藥品零售企業連鎖化經營的措施,一方面降低了對連鎖企業門店數量的要求,另一方面針對連鎖企業共享物流、質量管理等資源的特點,減少了零售連鎖門店的面積要求,放寬了連鎖門店布局的距離限制,同一連鎖企業門店間可以不受距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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