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稅收違法 最高獎勵10萬
獎勵細則首出爐,自3月1日起施行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出臺了《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這意味著,今后各地在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后,首次有了可以參照執行的獎勵細則。根據辦法,檢舉人最高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獎金將可以代領 辦法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并經查實的,稅務機關將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獎勵。檢舉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檢舉人逾期不領取獎金,視同放棄獎金。 辦法還首次明確規定,檢舉人或者聯名檢舉的第一署名人不能親自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領取;代領人應當持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九種情形不獎勵 辦法還首次明確規定,有以下9種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匿名檢舉,或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采取盜竊、欺詐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發現或正在查處的;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向稅務機關“自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聯合獎十萬封頂 針對不少涉稅舉報同時涉及國地稅兩方面的問題,辦法明確表示,被檢舉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的,合計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兩部門按比例分擔獎金數額,分別兌付,但是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計發的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此外對于同一違法行為被兩個或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檢舉人。檢舉次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受理檢舉的登記時間為準。 ■下月1日起實行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地稅局檢查處的相關人士透露,此前具體獎金數額標準及審批權限,都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辦法的推出,使得各地在獎勵納稅人使更加有規可循,獎勵數額也會更加科學。 ■獎勵標準 一、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處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根據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二、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按照以下標準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發票的,最高給予5萬元以下的獎金;檢舉獎金具體數額標準及批準權限,由各省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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