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就是指投資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出資,發起設立新公司或者向被投資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行為。原先法規并沒有明確股權作價出資所以而沒有允許這種行為。
此次《意見》規定:“境內自然人、企業以其在本省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價出資投入本市注冊的內資公司制企業,并允許股權及其他非貨幣資產出資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70%。對專司股權投資管理的企業,允許其名稱中的行業直接表述為‘股權投資管理’。”
允許評估資產轉增資本金
“允許評估資產轉增資本金”,原先一般局限于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意見》突破了所有制限制,擴大到所有產權重組。
“內資企業產權重組需變更注冊資本額的,其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的凈值,留出相當于轉增前企業注冊資本的25%部分(列為留存公積金)外,均可直接出資,工商部門憑驗資機構出具的出資證明予以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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