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員工的一次集體辭職事件,中國互聯網大佬騰訊成為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資糾紛的典型性事件主角。騰訊以“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為由,對其15名離職員工提起起訴。
上周五,署名“回頭是丫”的網絡發帖稱,騰訊對一批從騰訊跳槽的基層技術人員提出了起訴,依據是離職員工與騰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無恥”的霸王條款。
據“回頭是丫”在帖子中的敘述,騰訊在與該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騰訊員工“無論因何種原因離職,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在研究、生產、銷售或維護甲方經營范圍的同類產品與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間接地為這些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或提供服務。”“回頭是丫”指出,此條款意味著“不管其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公司解雇,2年內都不能進入互聯網行業甚至軟件行業,離開騰訊就意味著要離開互聯網行業”,“回頭是丫”據此認為,騰訊此次提起的上訴不合理,因此要求騰訊撤訴。
對于“回頭是丫”的撤訴要求,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昨天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回應,騰訊的起訴行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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