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券為什么不由地方政府自己發行,而要由中央代理?2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規模是如何分配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如何管理?如何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的監管?如何確保地方政府切實履行償債責任?針對社會關注的地方債發行、管理、運用、監管等有關問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
地方債為何由中央代理發行?
財政部負責人稱,盡管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但針對地方政府債券的信用評級、發行渠道等還沒有建立,制定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制度框架尚需時日。
為此,國務院決定,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通過現行國債發行渠道代理發行。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提高債券發行效率;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債券信用等級,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債券市場穩定。
2000億元地方債如何分配?
財政部負責人表示,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2000億元總規模內,財政部根據中央投資公益性項目地方配套規模、地方項目建設資金需求以及償債能力等因素,按公式法合理分配各地區債券規模。具體因素包括中央投資中公益性項目地方配套數、綜合財力、債務率、財力增長率、財政困難程度等,其中重點因素為地方配套需求。
他進一步表示,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主要是為了解決新增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的公益性投資項目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困難問題。由于中西部地區涉及民生的建設項目欠賬較多,這次中央公益性投資項目向中西部重點傾斜,中西部地區分配到的債券規模也較大。
地方債券資金如何管理?
財政部負責人表示,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接受同級人大監督。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門和單位,要將支出納入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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