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記黃埔就外界對李嘉誠先生加拿大稅案判決的誤解發表澄清聲明
香港和記黃埔集團今日(2011年12月23日)發表聲明表示,鑒于近日不少傳媒轉載有關集團主席李嘉誠先生于加拿大的私人公司Copthrone,涉及的一宗稅務上訴案件,其中頗多誤解,集團現僅以書面形式澄清事件。
首先,Copthrone并沒有避稅,公司實際上早已于2000年2月17日,就加拿大稅局于2000年2月1日發出的非居民入息稅通知,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約八百萬加元) 完成其稅務責任。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相關裁決書中,也清楚說明李先生的私人公司在整個上訴過程中沒有涉及任何備受譴責或不當的行為,因為法院認為付稅者有權利去選擇、采取或安排交易的方式,以取得最大的稅務優惠(判決書第65 段)。事實上,雖然法庭的裁決支持稅務局的立場,法庭卻同時裁定稅務局必須發還預先征收的罰金予相關公司(判決書第28段)。
今次上訴案件的由來,此稅務案件牽涉的加拿大一條“普通反避稅法則”(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 GAAR”)。 當年替Copthrone建議稅務安排的律師事務所 Stikeman Elliott,希望通過Copthrone 公司的案例,以尋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有關稅法的重要法律觀點上的最終闡述,詮釋GAAR在什么情況下應用才合乎法律準則。
Stikeman Elliott 律師事務所當年要求李先生的支持,同意他們借此案例,以代表李先生的公司(Copthorne)之名義就已支付的稅務提出上訴,以求獲得對這具有爭議性的稅務條文,得到最高法院對這法律觀點的指引,在什么時候和什么情況下,才能善用這稅務優勢的交易法,為此,Stikeman Elliott承諾負擔一切相關訴訟費用。由于李先生在加拿大有不少投資與業務,故認為厘清稅務條文對集團和對整體營商環境也有正面的作用。
鑒于李先生的公司Copthorne早已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完成其稅務責任,此案件的上訴過程及成功與否,均對李先生及其公司無任何影響。
集團希望上述聲明,有助澄清對李先生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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