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元旦開始施行 關系普通大眾工作生活
在2006年元旦同修訂后的新證券法一道開始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了大面積的法律修改,今后將與普通大眾的工作、生活以及投資息息相關。
第一、鼓勵投資創業,增加普通大眾就業機會。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降為3萬元,還引入了分期出資的概念,注冊資金可以分期付款:兩年內分期支付,首付只需20%。同時還規定自然人可 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另外為增加公司對外投資的靈活性,新法還取消了公司轉投資額的比例限制。而原來的公司法規定,轉投資額不得高于注冊資金的50%。這些新的政策將刺激個人、公司創業的積極性,大大增加普通大眾就業、創業的機會。
第二、加強了對股東,尤其是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新法完善和增加了小股東的各項權利。比如有規定,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卻不分配利潤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而且另外還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增設了股東直接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條款,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等。
第三、明確規定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這符合贊成公司社會責任論的觀點:公司還應當對社區、雇員、消費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承擔責任,而不能僅僅把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其唯一目的。
第四、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將承擔賠償責任。過去那些靠“玩貓膩”發財的非正規注冊公司,日子將會非常難過。
第五、放寬了出資方式的限制。新公司法所規定的出資方式,列舉了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這遠比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范圍要大)、土地使用權四項,并且對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并可以獨立轉讓的財產出資的合法性給與明確肯定,因而股權、債權出資也成為合法。
第六、新公司法降低了IPO門檻。比如取消了IPO必須連續三年贏利的要求,改為有3年營業記錄;取消原來要求的公開發行時股本不低于5000萬的規定,改由《證券法》規定(不低于3000萬)。這對股市而言,則意味著更多的公司發行與擴容。
第七、對公積金的使用作了明確的規定。新法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因此,有許多累計虧損額較大的上市公司在去年底時紛紛推出彌補虧損的方案以搭乘末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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