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與經濟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更加貼近現實需要,體現了我國法治進程的創新和發展,對公司經濟的發展有著重大意義。其中,新《公司法》的六大亮點特別引人關注,值得創業者、投資者、經營者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人士等認真研究、體會。
亮點一:公司“門檻”降低
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并要求一次繳清。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為人民幣3萬元,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同時,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500萬元。
新規定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鼓勵投資創業。對于想創業卻沒有豐厚資本的年輕人,這無疑是一陣春風,將催生經濟活力。
亮點二:“一人公司”新鮮登場
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新公司法首次確立了“一人公司”主體的合法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解除了對股東人數設立下限的約束,并為此獨立設立專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但一人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亮點三:出資方式更加靈活
現行公司法的出資要求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更為靈活,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只要求滿足三個要件:1.具有貨幣價值,即可以用貨幣來估價;2.可以依法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舉個例子,股權就可以出資作為注冊資本,因為股權可以用貨幣評估,也可以轉讓,而且尚無明文禁止出資——當然,具體的操作方式尚需出臺有關細則。
新公司法在出資方面的規定可謂具有革命性,除了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措詞修改為“知識產權”外,更核心的是提高了非貨幣出資額的比重——明確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相當于允許非貨幣出資額可以達到70%。這些革命性、時代性的規定充分發揮了非貨幣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亮點四: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已經放開
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可見,新公司法取消了投資比例的限制,從而明確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
亮點五: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將承擔責任
現行公司法施行過程中,由于公司設立的“門檻”高等各種原因,一些專門幫別人注冊成立公司的中介機構生意紅火。有的中介公司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評估報告等材料,騙取工商登記,使公司債權人對公司資本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導致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事件時有發生。
新公司法就此作出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六:分紅獲利公司章程說了算
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在工商部門的章程的標準范本里,對上述法定內容予以了強制性的落實。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因此,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不一定要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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