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培育民本經濟,推動全民創業,加快全市經濟發展步伐,根據國家、省和長春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是在全面執行國家、省和長春市有關政策基礎上的補充政策。
第三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我市創辦項目的域內外創業人員。
第二章 財政金融政策
第四條 創業人員新創辦的企業,第一年由市財政按照其當年對地方財政的實際貢獻額,對該企業進行獎勵,以后4年內,每年比照以前其對地方財政的最高貢獻額,按照其實際新增貢獻額對該企業進行獎勵。
第五條 原招商引資企業,對原優惠政策已執行到期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對原優惠政策未執行到期,且與政府簽定了補充規定或修改合同的,按補充規定或修改后的合同執行;對原優惠政策未執行到期,且未與政府簽定補充規定或修改合同的,從2003年起,比照以前其對地方財政的最高貢獻額,按照其實際新增貢獻額對該企業進行獎勵,獎勵到優惠期滿為止。
第六條 創業人員凡在2003年以后購置、租賃、承包以及投資嫁接、改造原國有、集體企業進行創業或投資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的,第一年由市財政按照其當年對地方財政的實際貢獻額,對該企業進行獎勵;以后4年內,每年比照以前其對地方財政的最高貢獻額,按照其實際新增貢獻額對該企業進行獎勵;凡在2003年以前購置、租賃、承包以及投資嫁接、改造原國有、集體企業進行創業的,從2003年起,每年比照以前其對地方財政的最高貢獻額,按照其實際新增貢獻額對該企業進行獎勵,獎勵到優惠期滿為止。
第七條 創業人員新創辦的企業,其產品凡被評為國家新產品、名牌產品以及被認定為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企業,由市財政按照其當年對地方財政的實際貢獻額對該企業的法人代表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不超過20萬元;其產品凡被評為省級新產品、名牌產品以及被認定為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企業,由市財政按照其當年對地方財政的實際貢獻額的80%對該企業的法人代表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不超過15萬元;其產品凡被長春市評為市級新產品、名牌產品以及被認定為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企業,由市財政按照其當年對地方財政的實際貢獻額的50%對該企業的法人代表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對引進的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單位對項目引薦人按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1%-3%給予獎勵(稅后)。
第九條 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當年對地方財政實際貢獻額達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市財政按本級財政實際受益額的1%-10%(稅后)對該企業進行獎勵。
第十條 對我市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且年實際貢獻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如果本人有要求,經組織考核批準,可受聘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班子中擔任名譽職務。域外人員可授予榮譽市民。
第十一條 政府成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以資金、資產抵押的方式為部分重點企業、中小企業和再就業項目進行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創業人員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具有廣闊發展前景并能對本地經濟發展有較強拉動作用的,可由財政提供部分試驗資金、試驗器材或科研成果轉化資金。
第十三條 較大規模的企業或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政策可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章 行政收費政策
第十四條 在我市興辦的各類創業項目,國家和省市規定收取的規費,有浮動限額的,一律按最低限額收繳。需要發證(照、牌)的,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 凡在我市工業園區內新創辦的工業項目,5年內免收所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凡在我市各鄉鎮工業小區內新創辦的工業項目,3年內免收所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第十六條 創業人員投資興辦生產經營性項目,所涉及交納的行政性收費數額較大,一次性交納有困難的,可實行緩交或分期交納。
第十七條 創業人員創辦的食雜店、小型餐飲業、小攤床、理發店、居民食堂、蔬菜店、燒烤店、豆腐房、粉房、屠宰場等服務業,衛生部門免收開業前的衛生評價費。首次健康體檢和餐具檢測,只收取成本費。核發的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只收取工本費。水費、電話費一律按民用標準收取。所利用房屋可不做用途變更,免收用途變更費。下崗職工、殘疾人和城市低保居民從事以上項目的,3年內環保部門免收廢水排污費。
第十八條 創業人員經批準從事社區文化、體育等社區服務項目的,免收文化市場管理費。從事家政服務、打工、勞務輸出的,免收全部行政收費。
第十九條 創業人員創辦項目,能夠吸納下崗職工、殘疾人和城市低保居民5人以上就業的,技術監督部門3年內免收檢驗費; 創業人員創辦項目,能夠吸納下崗職工、殘疾人和城市低保居民10人以上的,技術監督部門免收工本費外的一切費用,工商部門3年內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費。
第二十條 創業人員在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免收代碼年審費、執照注銷費。屬中介服務組織收取的企業清算費、資產評估費、審驗費、見證費、驗資費等,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二十一條 創業人員進入指定市場從事個體工商業,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在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上降低20%。
第二十二條 創業人員收購、租賃、承包國有資產創辦實體,免收交易費,地稅部門免收變更費,土地、城建部門減半收取變更費。
第二十三條 創業人員承包開發"五荒"從事農牧型產業的,水費按民用標準收取。
第二十四條 創業人員在城區以外從事專業養殖(豬、牛、羊、鹿等)的,水資源管理費每立方米用水下調50%。從事苗木、花卉種植的,水資源管理費按種植面積每平方米下調50%。從事果園、蔬菜種植的,按種植面積每平方米下調60%。從事水產養殖的,每平方米水面下調80%。從事養禽、屠宰加工項目和理發、旅店等服務項目的,2年內免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 對申報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廠礦企業及建設項目,由水利部門為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免收全部費用。
第二十六條 創業人員領辦、創辦的各類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民政部門免費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協助制定章程。
第四章 土地、城建政策
第二十七條 創業人員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在依法獲取土地使用權后,投資興辦企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轉讓、出租、抵押、入股或聯營條件。投資興辦的能源、交通、水利、電力、科學文化及醫療衛生等公益事業,免收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 創業人員興辦農牧型民營莊園,經批準后,3年內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 凡在九臺區域內開發建設連片小區的,其建筑工程面積達5萬平方米以上的,屬城建部門收取的所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一律減收50%。
第三十條 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經政府同意,可以邊建設邊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建設資金比較緊張的,可以分期繳納審批費用。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一條 允許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計生系統、政法系統除外)的干部和工勤人員以輪崗的方式進行創業。創業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工資待遇、職務、身份不變。輪崗期滿的,經本人申請,有關部門批準,可繼續輪崗。
第三十二條 允許差額拔款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的干部和科技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崗位除外),以長期離崗的方式進行創業,創業期間可保持身份不變。
第三十三條 對自愿到我市工作的高級科技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和急需專業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用人單位可發給1-5萬元安家補助費。對有科研項目的,提供必要的科研啟動經費。在創業中做出特殊貢獻的,發放政府獎金,子女入學、入園免收擇校(園)費。
第三十四條 在我市工作的高科技人才、高級管理人才使用的專用轎車,在全市范圍內,免收過路費、過橋費。
第六章 戶籍政策
第三十五條 我市農村創業人員進城創業,凡有固定居住場所,在城鎮有創業項目并辦理營業執照的,科技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大學本科學歷以上的畢業生以及在我市投資興業或在市內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本人申請,本人與配偶、子女的戶口可落入市內。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凡我市以前自行制定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如本政策所規定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