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半年注冊一人公司兩百家
商報訊(記者王英、通訊員劉驍鵬)昨日,記者從市工商局注冊分局獲悉,自新《公司法》生效實施半年多時間以來,城區“一人公司”發展迅速,截至7月底已有“一人公司”202家。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的出臺,首次賦予“一人公司”合法的地位,使我市個人創業又多了一條進入市場的新途徑。修訂前的《公司法》只承認兩個以上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僅國有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可以采取一人公司形式,一個自然人只能開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這兩種非公司法人的經濟實體。
新《公司法》承認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市場主體呈現多元化勢頭。截至7月底,城區現有公司總數已達到6631家,其中“一人公司”有202家,占城區公司總數的3%。“一人公司”所涉及行業有科技開發、商業貿易、商業服務業、制造業、建筑裝飾、文化娛樂、餐飲業等,主要分布在商業貿易、商業服務業,商業貿易占46.4%,商業服務業占25%。其中,自然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194家,自然人投資的“一人公司”占絕大多數,仍保持增長勢頭。法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8家,而這8家“一人公司”都是從過去設立的有限公司中變更而來,“假股東”、“股東虛位”的歷史問題有了解決的途徑。
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工作人員表示,新《公司法》為“一人公司”敞開了大門,鼓勵投資創業,擴大就業門路,以法人身份參與市場競爭。“一人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有其特殊的靈活性,但由于是“一人說了算”,也有弊端。為此,新《公司法》在其準入“門檻”和監管上也設置了相應的風險防范制度。如“一人公司”要求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且一次性交足,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只需3萬元,并可在兩年內分期到位;年度財務須經審計等嚴格的規定,以防止“一人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權利產生信用缺失、造成市場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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