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關于帶薪休假的討論不少,但是基層職工對此卻反映平平。這倒不是他們對自己的切身福利漠不關心,而是因為離自己太遠。試想,在基本工資都要被拖欠的情況下,要求帶薪休假豈非不切實際?帶薪休假當然是好事,但是如果依然是政府“點菜”企業“買單”,那么這套預定的大餐對于他們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其實,勞動者的帶薪休假作為一種權利,在法律上早就擁有了。在1994年頒行的《勞動法》第45條就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1991年6月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精神,不少機關企事業單位已經在程度不同地執行著。這次重提帶薪休假,如果真想解決普適性難題,不如把重點放在落實上。有人提議在立法中以嚴厲的“罰則”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在一個本來就很簡單的規定中怎么可能將“罰則”搞得很周全?再說,“罰則”再嚴厲,沒有人去檢查落實怎么辦?如果還是像過去那樣,立法的只管立法,執法的只管執法;那依然是上帝的給上帝,愷撒的給愷撒,能享受的已經享受到了,沒有享受的還是享受不到。如果再由此產生馬太效應,那正與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馳。
這絕非危言聳聽,與平均工資水平的統計數字逐年大幅增加的同時,是收入差距的進一步加大。誰都知道,那是富豪億萬元的收入與打工者數百元月薪金的平均數。據陜西省總工會2007年11月公布的資料表明,大部分企業一線職工的月收入在800至1000元,有的不足800元。如果“強制”他們帶薪“休假”,他們的收入無疑還會減少。其實,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已經比較完備,有的顯得很奢侈。例如雙休日制度,如果你應聘基層企業提出一周休息兩天的要求,人家就會懷疑你是一個“外星人”。來自上面提到的統計數字表明,過半企業的職工每月只能休息兩天,其將奈何。另外,職工加班付工資,法定節假日付雙倍工資等等,對于基層職工來說,都還是理想化的規定,根本不會奢望老板能夠兌現。是的,“十一”等幾個長假旅游景點非常火暴,不過不要忘了,那是以更多的人不能正常休假為代價,作為商機也需要更多的人加倍工作。
在這種背景下,如果確實在為基層勞動者著想,那就不必在“點菜”上空耗立法資源,必須解決“買單”問題。如果大多數人連過去的“菜”都沒有吃上,就沒有必要在點新“菜”上大做文章。過去經常強調的減輕農民負擔,如果依然沿著中央“點菜”地方“買單”的規則走下去,那不過是“點菜”方與“買單”方的輪番過招,農民負擔依舊;而在解決了基層政府的資金來源之后,免除農業稅這樣開天辟地的大事也就能辦好。同樣的道理,實行帶薪休假制度等于要求企業讓出一塊“人口紅利”,這對于單純靠勞動力資源優勢而生存的企業無疑是釜底抽薪,其中利益博弈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如果“買單”的問題不解決,只是一相情愿地訴諸于對勞動者權益單方面的保護,客觀上并不能起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如果只是將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企業,那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很可能事與愿違。
完善社保體系和勞動力市場,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但是也不可能全部由政府解決帶薪休假的“買單”問題。問題提出來后也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漸進:首先要解決好對帶薪休假的認識問題。一方面要使帶薪休假者能夠體會到其中的人文關懷,擯棄帶薪休假會失去什么機會或者把它當作強制離職懲罰措施的誤區;另一方面,“買單”者也要糾正帶薪休假與控制成本相對立的觀念,勞動者休息得好,會給企業帶來新的創意,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其次要用可靠的制度保證帶薪休假的順利實施。例如像考核財務指標那樣,考核企業勞動力管理方面的指標,以此作為采購、供應、出口、上市等等方面的許可標準。也可以把它作為一種誠信的考核指標,作為不正當競爭的一種表現加以規制。再次,通過各種渠道籌集帶薪休假的基金,事先為帶薪休假提供資金上的保障。這可以采取類似于一種轉移支付的辦法,促使企業樂于安排職工帶薪休假,變被動為主動。這要比加大“罰則”,引發利益沖突效果要好得多,也為公權力的介入提供了經濟保障。
帶薪休假作為一種經濟發展的成果,如果能夠使更多的人實實在在地得到分享,那么它的意義將遠遠超過帶薪休假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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