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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創業成功者與被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其創業者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員,均可按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享受社保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創業人員吸納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可享受殘疾人就業保障補助金補貼;享受低保的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變。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應享受期限的失業保險金用于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