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層的應用支撐平臺層,實際就是ASP平臺,具體就包括如阿里巴巴和騰訊這樣的企業,它的特點是層面上企業都是民營的,但是他們共同為ASP企業服務。這一層的企業不是做應用的,但是他們都作為應用的平臺而存在。典型的就是阿里巴巴和淘寶,為別人提供平臺,相當于是拉場子。這個平臺與運營商所應充當平臺的區分就在于,此平臺是應用的平臺,而運營商是為平臺而提供服務的平臺,且目前運營商的這種平臺作用卻處于缺位狀態。
阿里巴巴在基礎業務支撐平臺中正扮演一個裁判員的角色,如裁判類業務支付、認證等是自己不直接做業務,但是給業務平臺提供保證。目前,應用支撐平臺和基礎業務支撐平臺經常是混雜交織在一起的,典型就是阿里巴巴和支付寶,淘寶和支付寶,這是兩層業務,但實際上被做成一個企業集團了,這種情況在日后應該分離為好,否則就是長期處于企業集團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的不良狀態。
這其中支付相當大的業務就應該給銀行和電信運營商,而當前國家政策在此領域是模糊的,但在管治條例里也有大致說明,即發行虛擬貨幣的人不能是從事具體業務的人,如發生該情況就應該予以分離。如騰訊現在就處于一個裁判員和運動員不分的情況下,比如它在基礎業務支撐層中做發行虛擬貨幣的業務(Q幣),其實應該把騰訊中做發行Q幣相關業務的部分剝離出騰訊才合理。Q幣是用來交換道具和其他各種增值業務用的,基礎業務和增值業務在此就應該分離。打個比方,如果像騰訊這么龐大的民營企業有天被迫倒閉,需要進行清算的時候,應該由騰訊負責來將所有的Q幣兌換成人民幣返還給民眾,但若騰訊沒有能力向所有民眾進行償還和兌換,就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局面,從中也顯而易見在“電信-互聯網服務業態”中將裁判員和運動員相區別的重要性。
制度上講,“裁判員”是不能倒掉的,如國有銀行是不能倒閉的,即使一旦銀行出了問題,也會有國家財政接下來。但若騰訊充當了銀行的角色,而騰訊本身作為民營企業是可以破產的,矛盾也隨之顯現。今天我們看騰訊尚如日中天,看不出任何矛盾,但若從國家角度想,就會清晰看出這兩層業務的區別,銀行角色和商店角色則應分屬兩家,如果兩個角色由一家充當,就會出現混亂。騰訊現在就出現類似問題,如騰訊開始拿Q幣當獎勵去吸引客戶,這就完全背離了其裁判員的身份,試想如若銀行為了吸引客戶而亂發貨幣會產生什么影響?
而此時區分兩種業務的目的和意義并非針對騰訊抑或阿里巴巴,而是在針對電信運營商在此處的楚河漢界,探究其在此應發揮什么樣的作用,處于什么樣的位置。其實電信運營商和民營企業的界限就在應用支撐平臺和基礎業務支撐平臺之間。
第7層,互聯網增值應用層,實際上就是廣義互聯網應用業務,該層企業直接面向最終用戶,包括過去的ICP、游戲、電子商務這些具體的業務。凡是B2C、C2C,可以說均屬于增值業務;B2B情況雖有些不同,但一般來講也應算作增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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