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執行力不足
也許瑞星的快速崛起更能說明“以身試險”制造病毒的利益之大。
劉旭表示,瑞星進入殺毒零售市場的時候,那個時候還沒有CIH(非瑞星所制造)。由于瑞星快速對CIH病毒實現查殺,瑞星市場份額從當時不到1%迅速上升至26%,所用時間不過幾個月。
對此,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律專家胡鋼認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這類行為,除了法律途徑外,只能通過道德譴責對其監督,社會上目前尚無明確的行業規范。”第三方分析機構締元信互聯網行業高級分析師于明告訴本報。中國互聯網協會秘書長助理石現升向本報坦言:“對于殺毒軟件公司散布網絡病毒,協會尚無明確的行業規范出臺,協會目前也只能引導行業自律,采取正當手段競爭。”
事實上,不僅殺毒行業,整個互聯網信息安全方面的規范都不完善。上海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業務委員會主任商建剛告訴本報:“就信息安全方面的規章文件特別多,而規范卻很少,即便有,執行力也不強。這是導致該行業亂象叢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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