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4]9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經委、工信廳),煤炭廳(局、辦),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能源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等有關單位: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確保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取得實效。
附件:關于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附件關于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隨著電煤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我國煤炭交易市場發展迅速,現貨交易市場數量眾多,涉煤期貨品種不斷完善,市場體系初步建立,對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煤炭交易市場仍然存在著市場分割、規模偏小、交易手段落后、不夠規范和無序競爭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和規范煤炭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形成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為實施電煤市場化改革提供比較完善的市場載體。
(二)基本原則。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多運用市場手段推進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結合煤炭、電力與鐵路運輸市場化改革,推進傳統產運需銜接方式向現代交易模式轉變,完善市場規則,促進市場充分競爭,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煤炭資源。
更好發揮政府的引導、規范和監管作用。要科學合理布局,明確建設標準,鼓勵交易創新,規范交易秩序。注重加強市場監管,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防范交易風險,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
二、總體框架(一)體系構成。煤炭交易市場包括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
其中,現貨市場包括全國性、區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場,期貨市場包括國家批準開展動力煤、焦煤等涉煤期貨品種交易的期貨交易場所。
(二)功能定位。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主要承擔全國范圍內煤炭交易。區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場主要承擔相應范圍內煤炭交易。各級煤炭交易市場作為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定位不同、功能互補、信息共享、協同發展。
(三)基本作用。提供交易平臺,企業自主交易,促進供需平衡;發現合理價格,引導生產消費和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規范交易行為,促進誠信經營;開展信息匯集和預測預警。
(四)目標任務。在規范現有煤炭交易市場的基礎上,加快1健全若干個區域性煤炭交易市場;結合煤炭主產地、消費地、鐵路交通樞紐、主要中轉港口,以及國家批準開展涉煤品種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場所等條件,逐步培育建成 2~3 個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形成層次分明、功能齊全、手段先進、運行規范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三、市場建設與監管(一)市場建設標準。
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完善的網絡交易平臺等配套服務設施;2.煤炭年交易量在二億噸以上;3.具有完整規范的交易規則、交易程序、風險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組織全國性煤炭交易活動的結算、擔保、信貸等配套金融服務和物流、人才等條件;5.貼近煤炭主產地、消費地、鐵路交通樞紐、主要中轉港口,能夠與國家批準開展涉煤品種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場所進行對接;6.便于煤炭產運需企業互相協商溝通、政府實施調控和監管。
區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場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完善的網絡交易平臺等配套服務設施;2.區域性煤炭交易市場的煤炭年交易量在一千萬噸以上;地方煤炭交易市場的煤炭年交易量在二百萬噸以上;3.具有完整規范的交易規則、交易程序、風險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組織區域性或地方煤炭交易活動的結算、擔保、信貸等配套金融服務和物流、人才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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