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表決通過了企業國有資產法。這部法律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在10月23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報告了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審議結果。法律委員會認為,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兩次審議,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了三點修改意見。
金融國資納入企業國有資產法調整范圍
明確金融國有資產納入該法
這三點修改意見包括:首先,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也適用本法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條曾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否適用本法規定的不明確。法律委員會建議在第二條中只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也即明確了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