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把握國企董事長兼任
從嚴把握國企董事長兼任。原國有資產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得建議同一人擔任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針對有些地方、部門和企業提出,國有獨資公司的規模大小等情況有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情況不少,二審稿修訂為:“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明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交易無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增加條款,明確規定“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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