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學生創業,社會更當以健全的制度,培養其誠信守法的經營理念,而不是以法外開恩的過度保護,助長其投機取巧、坑蒙拐騙的扭曲致富觀。
為鼓勵大學生創業,成都市新都區在優化創業政策環境時施行行政告誡制度:大學生在創業初期,若公司經營行為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未造成嚴重社會后果、且能主動糾正的,將免于經濟處罰。新都區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一種鼓勵和保護措施,并非放任不管。”
對于剛剛走出校門、開始創業的大學生來說,新都區的“不罰款只告誡”體現了一種制度上的善意和人性化的關懷,相信其本意無他,僅是出于鼓勵和保護。畢竟大學生創業起步時困難諸多,倘若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對其輕微違法即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很多大學生老板將難以承受。而且一些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很可能是由于創業初期經驗不足所致,允許他們出一些小錯,再以教育而不是處罰的手段幫助其改正錯誤,似乎也是人之常情。
放到當前大學生就業難的現實來考量,給予創業初期的大學生“優惠”,本是無可厚非,因而,新都區鼓勵保護大學生創業的態度可嘉,但是其具體做法卻很值得商榷。盡管有關部門表示,這并不是放任不管,但以法律的免責來寬容過錯甚至違法行徑,如此溺愛大學生,一方面是對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環境的破壞,另一方面也容易助長一種不當的投機致富觀。
市場經濟有自己的游戲規則,前提就是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允許初創業的大學生老板輕微犯錯,就是放任他們游離于規則之外,這既對其他經營者不公平,也是對法制經濟的破壞。大學生創業犯輕錯可以免于經濟處罰,那么低保戶、下崗工人等其他困難群體創業,是不是有同樣的理由要求免于處罰?一旦破壞了游戲的規則,市場經濟就容易變成人治經濟,而不是法制經濟,這對社會的危害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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