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在校大學生“下海”經商 欠貨款被校友告上公堂
大學生利用自己的課余時間做做小生意,如今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不過,因為生意上的不愉快而鬧上法庭的,在我市至今還是比較少見的。日前,越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大學生經商糾紛案,雖然案值不是很大,不過,法院有關人士表示,隨著大學生創業者越來越多,估計今后這樣的案子也會不斷增多。
案情回顧
兩大學生被校友告了
小朱和小王是市區一所高校的同學,兩人一直對創業比較感興趣。幾年前,雙方曾合伙賣過體育用品,做過房屋租賃中介,可以說兩人嘗到過“下海”的樂趣。但是,今年5月,兩人同時被校友周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們與周某有生意債務糾紛。
原來,周某是小朱和小王生意上的伙伴。2006年4月,周某找到了小朱和小王,請他們在所在高校做Mp3、錄音機和耳機的生意。兩人考慮到這些用品在高校中銷路比較好,就答應接受這項業務。于是周某先后向小朱和小王提供了1.2萬余元的貨物。
不過,因為貨款一直未支付,今年5月,周某最終將小朱和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共同支付1.2萬余元的貨款,并賠償2000元的損失。
法院判決
欠債還錢貨款賴不了
庭審中,雙方爭執的焦點在于幾份收貨清單和收條上。盡管周某出示了有小朱或小王簽名的幾份單據,可小朱稱他已付清貨款,且這些單據不能作為欠款證據,而只能作為貨物數目的確認單。不過,他的合伙人小王卻對周某所說的事情表示認可,并承認自己和小朱確實欠周某的貨款。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最終認為小朱和小王應共同支付周某共計1.2萬余元的貨款,周某的債權是小朱和小王合伙經營所欠的債務,作為合伙人的小朱和小王應該對這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
大學生“下海”當理性
越城區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認為,隨著大學生創業現象的不斷增多,大學生創業的風險規避問題值得深思。
據介紹,在庭審中幾位學生當事人表示,雖然自己熱衷于做生意,但“下海”成本是一個門檻。而事實上,為了能夠做生意,有人竟把家里給的學費挪用作為啟動資金,直至拖欠學校的學費。
“這起案件提醒了那些‘下海’的大學生們,究竟自己應該如何應對經商時的糾紛,又該如何減少此類糾紛。”該法官表示,由于大學生缺乏一定的社會經驗,對一些生意上的相關手續并不是十分清楚,往往以感情代替規則,以主觀判斷代替理性思考,因此容易出現疏忽。更重要的是,沒有收入來源的大學生創業往往要用家長的錢來作為啟動資金,而一旦投資失敗,損失的承擔者其實是家長們。
為此,該法官告誡想“下海”的大學生們,在“創業”前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下海”后在生意場中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以避免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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