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科教興市主戰略,進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上海市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是鼓勵大學生依托科技自主創新、自主創業,培育技術創新人才,拓寬大學生就業渠道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金來源與用途
第三條 創業基金主要來源于上海市政府財政專項撥款。資金規模為1.5億,分三年實施,每年5000萬元。
第四條 創業基金鼓勵上海市高等院校、區縣政府出資配套,吸納社會資助。
第五條 創業基金主要分“種子資金”、“創業資金”兩種類型,用于培育大學生自主創新、創業能力。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創業基金的主管部門,并聯合設立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創業基金的年度計劃安排、立項審批、監督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制訂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創業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是創業基金的常設管理機構,負責創業基金的日常管理,編制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定期向管委會作工作報告。
第八條 管委會委托上海科技投資公司負責創業基金的資金管理;委托上?萍纪顿Y公司與有關高等學校組建面向全市的創業基金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機構”),并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關于委托機構條件:必須依托大學科技園的創新、創業服務環境,落實有關創業基金的配套資金(不少于50%匹配),設立獨立的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部門;提供大學生創業過程的相關培訓、咨詢服務。
第四章 支持對象與支持方式
第十條 創業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屆畢業生(含畢業階段在校生和離校應屆畢業生)、在讀碩士、博士生及其所創辦的企業(含上海戶籍外地高校的專科、高職、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對象的基本條件如下: 。ㄒ唬┥眢w健康,品學兼優,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 。ǘ┰瓌t上必須完成學業,提供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提供在滬居住證明; 。ㄈ┥暾堩椖啃璺蠂摇⒈臼挟a業導向與就業需求,具有一定的技術先進性與開發價值; 。ㄋ模o不良信用和違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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