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業基金分為“種子資金”和“創業資金”兩種方式支持大學生的技術創新與創業活動。 (一)種子資金(實施細則另定) 1、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持大學生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產品研發,以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為創辦企業及科技成果轉化創造基礎來源。 2、支持經費一般項目不超過1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20萬元。 3、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4、探索投轉股的項目投入機制。 (二)創業資金(實施細則另定) 1、以無償資助或投資資助方式,支持大學生依托自主技術成果創辦企業(包括創辦創意類、科技咨詢服務類企業); 2、一般項目支持經費不超過30萬元。 3、創辦企業者,必須有不低于申請資助經費30%的自籌資金; 4、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5、探索有償資助或投轉股的投入機制。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大學生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經所在學校校內主管部門推薦(需蓋公章有效),向委托機構提出申請。實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條 委托機構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負責受理全市創業基金項目的申請。
第六章 審理與審批
第十四條 在管委會指導下,委托機構遵循科學管理、競爭擇優、公正透明的原則,負責創業基金的立項審理(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
第十五條 立項審理工作規范及審查標準由委托機構負責制訂,報送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委托機構必須根據立項審理意見,提出創業基金支持項目建議,報管委會審批。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委托機構負責對創業基金支持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及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對實施效果好的項目,委托機構有義務協助創業者聯系進一步的社會融資。
第十九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人、承擔企業需對創業基金項目的計劃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消,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委托機構審核,報基金辦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條 因運行不良或瀕臨破產的項目或企業,需履行清算核銷手續,報基金辦審核,報管委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人、承擔企業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機構報送有關項目驗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基金辦審核批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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