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證明,在網絡上利用信息控制違法犯罪早已不止于個人行為,巨大的利益激發出一批職業化的網絡公關公司,專門負責刪除雇主的負面新聞,或發布沒有依據的失實帖誹謗競爭對手。“天涯帖子比較貴,每條2200元;其他網站的帖子每條均價1500元,刪除百度快照另外加錢,每條至少300元。”類似的發帖刪帖報價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有資料顯示,2008年網絡公關公司急劇崛起,數量達7000多家,網絡公關整體市場規模達到10億元人民幣。但由于缺乏明確的規則約束,自治性的網絡誠信道德尚未確立,這些網絡信息操控者仍處在一個灰色地帶,很容易滑入“網絡黑社會”,在“商業競爭”或“輿情服務”的名義下擺布輿論、詆毀他人。
治理優良的社會,虛擬世界也應處在規則的有效安頓之下。雖然我國已制定和頒布了許多治理網絡犯罪的法律法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等,但這些立法基本上仍局限于計算機信息安全,對網絡信息操控的違法犯罪規制不多。改變這種立法偏失,既需要醞釀出臺旨在全面規范網絡秩序的互聯網絡基本法,從根本上保障網絡信息規范有序地流通和使用;也需要在刑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以及部門法規范中,及時填補相關的制度空缺,形成一個促使和保障網絡正義的規范體系。
總之,互聯網不是個人私器,利用網絡輿情操控為一己私利服務,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脅迫乃至惡意詆毀的手段,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是市場競爭,還是網絡經營,追求利益必須基于法律的底線。在網絡自律與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礎上,對明示規范的遵守與執行就成為網絡治理的“不二法門”。如此,我們才能收獲自由網絡帶來的激情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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