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網Cye.com.cn】3月初,《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無獨有偶,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最近也對媒體透露,我國商事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經初步形成,將在本屆兩會后全面施行。雖然關于商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具體詳情尚未公開,但據周伯華介紹,今后只要提出辦企業的申請,工商部門就會給予營業執照,創業者就可以先開業,不再有注冊資本作為擔保。諸多跡象表明,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特別是其中最為實質性的注冊資本制度以及驗資程序將迎來突破性改革。媒體評論普遍認為,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創業成本,讓個人真正擁有了自由創業的權力,有利于激活民間創業熱潮,正所謂距離“自由創業的中國夢”更近了一步。這種樂觀當然是有道理的,不過,如果想要“讓自由創業成為中國夢的主旋律”,這些以取消注冊資本驗資程序為主要內容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意義固然重大,但顯然還不夠。阻礙自由創業的中國夢的,不單單有注冊資本和驗資程序,更有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取消驗資程序的商事登記改革如果算是起步,則廢除虛報注冊資本罪也應該提上立法日程。
首先,如果由深圳開啟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注冊資本和驗資不再作硬性要求,則將直接瓦解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入罪前提。刑法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對應的正是我國公司法上采行的較為嚴格的法定注冊資本制。無論是注冊資本制度還是刑法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規定,立法初衷雖然主要是防止公司空殼化,實際上反映出立法在面臨市場自由競爭和保護相對人權益這兩種相互緊張的立法價值目標之際,還是更為重視交易安全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保障,但由此也帶來了創業的壁壘和障礙。
近年來,社會不時發出這樣的疑問,微軟誕生在一家旅館,蘋果在自家車庫創立,這樣的事情會在中國發生嗎?這樣的疑問,既是對中國市場經濟創造性的期許,更是對現行商事登記制度僵化運行的無奈慨嘆。在商事登記制度上,令眾多創業者最為頭疼的正是注冊資本制度及驗資程序。由于公司注冊登記將驗資作為前置程序,同時在刑法上又規定虛報注冊資本罪,這就使得不少創業者面臨著尷尬的兩難境地:要么就此作罷,如此則其創業理想難以有實踐的機會;要么就是鋌而走險,借用墊資公司的資金完成驗資,取得營業執照,如此則虛報注冊資本罪就如同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頭頂。深圳已經施行的新的商事登記制度取消登記驗資這一注冊前置程序,正好在制度上解決了創業者的這一兩難困境。同時,既然公司注冊登記不再要求驗資,創業者自然也就無須“虛報注冊資本”。
第二,從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司法實踐來看,該罪的實際執法效果與立法初衷相去甚遠。按照立法的本意,無疑是希望能利用虛報注冊資本罪來預防騙取公司登記進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但從實際來看,這顯然并未成為眾多公司注冊申請者的障礙。眾多代理墊資、驗資的注冊代理公司的涌現足以說明在公司注冊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現象的普遍,也充分表明行為人對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無視和無所畏懼。事實上,單純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刑罰的案例相當罕見,即便被判處犯有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人,絕大多數都是伴有其他犯罪行為,多半是詐騙類犯罪。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僅僅只是通過虛報注冊資本成立公司,只要合法經營,則既不會受到刑法處理,甚至也不會受到工商行政處理。因此,虛報注冊資本罪在實踐中,不僅受到虛報注冊資本行為人的無視,執法機關實際上也是消極執法。
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要適用對象實際是以幫助他人完成公司注冊驗資的職業墊資人。由于職業墊資人為公司注冊登記申請人提供資金,往往造成大額資金異常流動從而引起審計部門關注,并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線索轉移給公安機關偵查,進而導致公安機關采取針對職業墊資團伙的專項打擊行動,并以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來進行查處,但即便能夠從幫助犯的角度為打擊職業墊資團伙找到法理依據,僅僅處理虛報注冊資本的幫助犯而對虛報注冊資本的主犯——通過虛報注冊資本完成了公司登記注冊的那些“股東”——手下留情或視而不見,不僅邏輯上難以成立,而且也有違平等適用刑法的刑法基本原則。
第三,從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公司法基礎著眼,其對應著公司法上的嚴格法定資本制,但這一資本制度即便是在公司立法上也的確呈現出不斷弱化的軌跡。深圳此次改革商事登記制度,公司成立注冊取消驗資,在實踐上已經走在了現行公司法改革的前面,也代表了商事立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建設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這就為我們反思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了難得的契機。既然在法理依據和實踐效果都存在疑問,那么立法上就到了對虛報注冊資本罪進行認真考量,進而決定其或存或廢之時。
總之,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刑法存在,在事實上已成為創業者取得經營資格的制度壁壘,在體制層面上制約著市場經濟的應有活力,虛報注冊資本罪本身既面臨著實踐失效從而無適用余地,也面臨著存在正當性的法理質疑。因之,筆者建議,在當前商事登記制度即將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立法機關應當更進一步,適時研究刑法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存廢問題,同時對現行公司法上的注冊資本制度一并納入研究修改范圍,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也讓我們距離自由創業的中國夢“再近一步”。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