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想看到一個創新型商業模式是如何突破法律屏障的,那么,就請研究谷歌案例吧。因為谷歌的做法給大家展示了一個宏大的商業命題:即在互聯網產業發展初期,企業如何應對知識產權壁壘并試探前行,如何在嚴格執法與善意守法間找到自己合理的活動空間。
早在兩年前,谷歌“數圖”計劃剛在國內引發爭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即指出,“在目前互聯網的海量內容服務商業模式下,事先獲得許可再使用是很難實現的,嚴格的法律環境帶來的往往是對這類產業的扼殺。”
“因為在信息網絡加速傳播的背景下,互聯網服務企業幾乎沒有不涉及版權侵權的。只要別人用你的平臺搜到了其他人涉及侵權的東西,一定就是幫助侵權。這種現象如何對待或處理,恰恰是各國著作權法面臨的共同問題。”張平說。
而這一話題的核心將在于:互聯網的版權規則,是否會修改傳統領域的版權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避風港原則”給出了這樣的調整空間,按照這一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只在被權利人通知的情況下負有刪除義務,而并不據此承擔賠償責任。
此后,在備受關注的“Viacom訴YouTube案”中,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這一條款,做出相對寬松的解釋:再次確立了“先通知,后刪除”的義務關系(notice and takedown)。
中國后來也援引了這一脫胎于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的規則,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明知者除外。
2010年4月,中國迎來了適用這一規則的典型案例,即深陷版權官司糾紛的土豆網利用避風港原則獲得兩次版權官司的勝利,法院在判決書中是這樣寫的:“不能僅以被告網站出現了侵權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觀過錯,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訴狀后及時刪除了涉嫌侵權視頻,已經盡到了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所應盡的合理的版權注意義務。”
那么,如何判斷“不知者不怪”中的“不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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