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區別于博客中對其他人作品的轉載,百度文庫設立的目的就是讓人上傳作品,因此對上傳作品的版權負有審查義務,不能以不知推卸責任,更何況,百度存在借勢謀利的成分。”
可是,博客對他人作品的轉載就不存在問題嗎?或者,在互聯網時代的各種新型信息產品中,對不同載體內容呈現是否涉及侵權的問題,法律有必要作出相應的規范。
在此,法律規范推出的時機就是一個大學問:推出早了,可能會將一個極具創意的產業扼殺在搖籃里;而推出晚了,往往又會造成市場的不公平。如何平衡則是對立法者的考驗,也將是對模式創新者的考驗。
其實在推動立法的進程中,企業并非沒有作為的空間。谷歌就讓人們看到了傳播經濟之于品牌的重大意義,在這一重大意義面前,自然會贏得人們支持,而不是一味的反對。
有案例為證,“谷歌學術搜索”涵蓋了其他諸如JSTOR、HeinOnline、SSRN等所有工具的信息搜索范圍,這意味著,谷歌可以在足夠大的范圍內帶來效率的提升,雖然是否能夠抵消著作權的侵權代價不好評估,但它帶給消費者的收益,至少不會讓人一棍子打死。
與此同時,谷歌的成本付出,對版權人所提供的一定保護,也極易引起消費者的共鳴。
7年磨一劍,能否最終成就谷歌尚不可知,但谷歌借助版圖擴張不斷積累實力,在推進規則改進方面的突破與智慧卻值得我們長期學習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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