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多樣化的老年住宅形式,這些國家的養老服務產業已經形成了完善的體系
西方發達國家率先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服務產業起步較早,積累了大量經驗。總體來看,無論是居家養老,還是機構養老,均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服務體系,具備了多樣化的服務方式,提供了豐富的服務內容,基本上滿足了國民的養老需求。作為養老服務產業重要載體的老年住宅,其發展模式尤其值得借鑒。
英國
老年住宅是英國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之一。早在1969年,英國住房建設部門和地方政府就明確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分類標準。與此同時,針對有生活自理能力但無人照顧的老人,政府還推出了專門的社區老年公寓,對其進行收養。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老年住宅有三種類型:一是針對可以獨立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內部無障礙設計的老年人住宅;二是在上述老年人住宅的基礎上,增設常駐特別管理人員的住宅,通過緊急聯絡用通信系統,把特別管理人員住宅和各老年人住房聯系起來,管理人員應對老年人住戶的突發事件,并就老年人發生的某些問題與有關部門聯系、調節;三是第二類住宅在服務的基礎上每天最少提供一次飲食服務的老年住宅,其服務對象為身體虛弱、行動不便的老年人。
美國
1965年,美國制定了《老年人法》,按老年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和意愿,將老年居住建筑分為獨居住宅、老年公寓、養老院、護理院、老年安養社區5類,并對不同的老年居住建筑的設施和居住形式作出相應的規定。其中,老年公寓又可分為三種:一是自住型老年公寓,專為生活能自理的老人設計,有生活配套設施和豐富的娛樂設施;二是陪助型老年公寓,不需要24小時醫療照顧,但有打掃室內清潔、穿衣洗澡和膳食等服務;三是特護型老年公寓,除了陪助型老年公寓所提供的服務外,該類公寓還提供全面的醫療服務,從傳統的醫護房間到為老年癌癥患者提供的特護房間一應俱全。
美國老年公寓大多為私人投資的商業項目。老年人及其子女都對老年公寓具有較高的認同程度,需求較大。一般是入住初期交納一筆入住費,然后每月再交納租金,租戶過世后其繼承人可以得到相應金額的租金返還。
日本
日本頒布有《老年福利法》、《長壽社會對策大綱》等法規,從收入保障、保健福利、社會生活和居住環境四個方面推進老年住宅發展。老年住宅可劃分為老年公寓、養老院和護理院等三類,身體健康者居住老年公寓,身體虛弱或需要看護者主要居住在養老院和護理院。住宅部門負責建立老年公寓,針對高、中、低不同的經濟階層,開發“高級公寓”、“年長者住宅”、“銀發住宅”;福利部門負責建立養老院、護理院,分別稱“收費養老院”、“低費養老院”、“護理院”、“特別護理院”。
為適應家庭核心化傾向,日本研發建造了一批供老年人與家人同居的新型住宅—“兩代居”,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同居寄宿型,同戶門、同廚房及起居室,老人居室僅附廁所或簡易烹調設備;同居分住型,同戶門,廚房、浴廁及起居室全部分開各自配套;鄰居合住型,分戶門,同起居室,浴廁及廚房分用;完全鄰居型,分戶門,起居室相通,浴廁及廚房分用。
瑞典
瑞典社會福利制度完善,其住房政策以扶助老年人獨立生活為目標,同時盡最大努力滿足老年人長期居住在熟悉的地方和環境中的意愿。凡是領取國家普遍養老金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到住宅津貼。不適于年老者居住的一般性住宅,可以由老年人自行改建,政府發給修建補助或貸款。同時,政府還為養老金領取者在普通住宅區內建造老年公寓。
瑞典老年住宅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是年老者專用公寓,以老年人專用住宅單元形式設立在普通公寓中;二是服務住宅和家庭旅館,設醫務室和各種報警系統,有公共食堂;三是老人之家,為單人房間,帶盥洗室,并建有公共餐廳、公共休息室、圖書館和健身房;四是公立養老院、老人慢性病房,由地方政府提供,原來的老人慢性病房以醫療為目的,1979年后,以康復為中心的新型老人慢性病房開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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