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李某是一名個體工商戶,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并不包括家用電器。一周前,李某借用某公司的名義及營業執照同我廠簽訂了一份電器產品購銷合同,某公司則秘密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我廠知道真相后,決定拒絕發貨,可又怕被追究法律責任。故來信求教:該合同有效嗎?
讀者:王 欣
王欣讀者:
該借用他人營業證照所簽合同無效。
一方面,李某與公司轉借營業執照的行為是違法的。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后發給企業、個體工商戶,用于確立主體資格、經營地位、享有生產經營權利的合法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第六十九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李某與公司不僅違反了上述規定,而且應當受到懲處。另一方面,李某與你廠所簽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已明確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訂立的合同無效,而上述關于營業執照的規定正是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再一方面,李某應賠償你廠所受到的損失。因為《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經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你廠事先并不知情,而李某與公司惡意串通、并對你廠實施欺詐,故其屬于“有過錯的一方”。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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