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31。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質的區(qū)別32:
(1)勞動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勞務,其標的在于勞動本身;承攬合同則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雖然涉及到勞務,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勞動本身,而在于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勞動合同中,無論勞動有無成果,均能獲得報酬;而承攬合同如無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
(3)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需服從相對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4)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執(zhí)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其責任通常是先由單位先行承擔,如勞動者有過錯,其后按照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而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由直接承攬人承擔。
(5)動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以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為核心而發(fā)生的合同關系;而承攬合同,反映的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發(fā)生的合同關系。
5、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均以勞務為給付標的之契約33。但二者有很明顯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給付勞務側重不同。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僅為一定的目的而勞動,即在一定時間內服勞務而已,側重勞務給付的過程;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需為一定勞務給付,并且服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權之轉移為合同主要內容,勞務給付與工作成果之間有不可分之關系,側重勞務給付的結果。
(2)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fā)點不同。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選任雇員時,是以雇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雇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guī)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3)雇傭合同中,受雇人之勞務給付系一種“從屬性勞動”,包括經濟上和人格上的從屬性,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人之勞務給付系“獨立勞動”,定作人與承攬人自始至終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方無權進行干預。
(4)報酬確定與給付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yè)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wěn)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guī)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同時,一般而言,雇傭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資系計時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雇傭合同以一定期間之存續(xù)為原則,承攬合同則以一次性給付為準。
(5)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雇傭合同原則之負債標的為種類合同;雇傭合同的雇員可以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承攬合同則為特定勞務,承攬方不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6)風險負擔不同。雇傭合同中雇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如雇員受到傷害,致他人損害、工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雇傭人負危險責任;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危險責任,除非是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能否享有處分權不同。雇傭合同的雇主對雇員的工作失誤,雖然自己承擔損失風險,但對雇員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如扣罰一定的獎金、工資、警告、訓誡等,雇員受處分時,一般不能通過司法程序救濟;而承攬合同的定作方對承攬方則不具處分權,如出現質量不合格。延期交貨等,定作方只能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追究承攬方的違約責任,達不成協議時,可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五、結 語
通過對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本質特征的分析,基本上對二者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尤其是通過對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的比較,更加清楚地區(qū)分了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這對于司法中處理糾紛時能正確的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參考著作:
1、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2、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0頁。
3、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3頁。
4、 見《BLACK’SLAWDICTIONARY》,1979年版,第786頁。
5、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頁。
6、 李景森,賈俊玲:《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8頁。
7、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頁。
8、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頁。
9、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3頁。
10、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1、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2、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3、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頁。
14、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頁。
15、 湯樹勞、司龍生主編:《勞動法實務全書》,中國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頁。
16、 郭捷等著《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頁。
17、 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13頁。
18、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頁
19、 張俊浩:《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頁。
20、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844頁。
21、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844頁。
22、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86頁。
23、 張俊浩:《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頁。
24、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25、 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頁。
26、 《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頁。
27、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頁。
28、 寇志新著:《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3頁。
29、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頁。
30、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
31、 李國光:《合同法解釋與適用》(下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5頁。
32、 李國光:《合同法解釋與適用》(下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7-1198頁。
33、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