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餡三女子涉嫌詐騙被判刑
今年7月19日,鄭州金水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判決,認定范某等3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范某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判處陳某和化名娜娜的郭某各拘役5個月。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定,3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原判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結合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訴人范某認罪悔罪態度、已全部退贓,二審期間,其家人已積極賠償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應從輕處理,適用緩刑。遂判處范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仍判處化名“李老師”的陳某和化名“娜娜”的郭某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3人各處罰金5000元。
高息誘惑的陷阱
案例回放:白某以擴大自己的石料場為名,先后4次借到胡某現金5萬元,每次都開具有借據并許諾給“月息3分”的利息。胡某之后才得知其石料場早已虧損停辦,找白要錢,白已全家外逃了。白用同樣高利息手段騙取同村近200戶村民的200余萬元。
溫馨提醒: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家庭投資理財的領域不斷拓寬,但是,廣大群眾還應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審慎選擇合法的投資渠道進行投資活動。儲蓄存款一定要存到國家法定的金融機構,切不可為花樣繁多的高利息非法金融活動所誘惑。國家法律不保護參與非法金融活動,也不保護高利貸利息。一些單位和個人,打著高息攬儲的旗號,大量吸收存款。如果你貪圖小便宜,不問青紅皂白地就把自己的血汗錢存進去,往往會血本無歸,F在銀行的門坎并不高,如果這些單位或個人有實力,也完全可以去辦理抵押貸款,到民間來以高息為誘餌集資,十有八九是一種騙局和陷阱。
委托理財的陷阱
案例回放:2002年,許女士看到身邊不少人都從股市中賺到了錢,不免也動了心。但不懂炒股的她把半輩子的積蓄60萬元,一次性交到了自己的好朋友張先生手里。因為張先生有近十年的炒股經驗,讓他替自己炒股賺錢,許女士認為很是放心。并且,許女士和張先生還簽訂了一個協議。雙方約定:若有盈余,雙方平分,若有虧損,由張先生負責彌補損失。委托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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