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再度出拳整治市場,這次是業內廣泛存在的“炒停”銷售誤導亂象。保監會近日發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禁止“炒停”銷售,違者重罰。
短期來看,禁止“炒停”或對保險公司保費規模有一定負面影響;但長期來看有利于保險市場更加健康規范。不過,由于“炒停”行為難以認定,因此,禁止“炒停”行為收效如何,仍有待進一步觀察。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作為一種金融商品,更新換代是保險產品的自然屬性,產品的上市、停售都屬于正常現象。但目前,保險業內卻存在以停售為賣點,通過對費率、投資收益等背景的夸大或不實宣傳誘導客戶投保,即所謂的“炒停”銷售。
“炒停”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保險公司在停售產品前,以“以后再也買不到”、“新產品價格更高”等概念向客戶宣傳,誤導客戶短期內購買該產品。相關產品在停售前一個月的投保量遠超正常投保水平的停售效應,似乎也印證了“炒停”的成功。部分保險公司甚至將一個產品在多個區域內“炒停”多次。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這種行為利用了客戶在產品信息不透明情況下的盲從心理,通常用于保險公司短期業績的突擊。據了解,“炒停”行為通常不是在總公司指導下進行,而是分公司的自發行為。由于分公司每月、每季度、每年度都面臨業績考核,如果臨近考核時點,分公司發現離考核目標還有一定距離,往往會利用“炒停”短期內沖刺業績。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為此,按照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義進行宣傳炒作及銷售誤導。如有違者,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由于“炒停”行為難認定,因此禁止“炒停”的短期效果取決于監管層實際執行的力度。
“ 炒停 通常由分公司自發進行,沒有明顯的企劃文案、宣傳材料等,一般是由銷售人員口頭宣傳,或是通過銷售人員自發印制的非正規宣傳文件,因此,除非進行現場檢查,否則保監會對 炒停 行為很難認定。”湘財證券分析師說。
“炒停”行為從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目前部分保險公司仍以規模為王、保費為王的短期經營理念,是對公司銷售素質的一種傷害。雖然“炒停”可以短期內快速提升業績,但也意味著短期內消耗了大量的客戶資源。保險公司唯有提高銷售人員的銷售能力才是公司長期業績的推動力。本=文=來=源=于=創=業=網 c=y=e.c=o=m.c=n版=權=所=有
更重要的是,投保人應理性投保,根據風險偏好購買合適的保險產品,而莫被“炒停”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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