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于2009年3月31日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的規定有可能出現與現行《證券法》與《反壟斷法》規定不符的情形,有可能出現歧視中小投資者之嫌。《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反壟斷法》第37條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在中國證券市場,包括自然人、部分法人機構組成的中小投資者,及包括各類基金在內的大機構投資者,是其兩大主要構成,從資金面上或許是后者為主,但從數量上前者占絕對優勢,在證券市場的發行與交易中,不應撇開大多數中小投資者而自行其事,卻應當反之,即盡可能照顧大多數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不應在中小投資者中間設置柵欄而人為阻隔部分中小投資者實施投資,這樣做的后果,只可能為中大投資者的投資,提供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方便。
如果作個不樂觀的預測,該條款實施后,是否會產生投資者因存在投資歧視而要求進行反壟斷調查,甚至出現相關行政訴訟,也未可知,這樣,或許好心卻辦了壞事。故監管部門具體實施該條款時,宜慎重。我認為,創業板投資者準入門檻值得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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