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A股市場非常低迷,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IPO鏈條上存在嚴重漏洞,極大損害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亂世”用重典。業內不少專家認為,要重振市場人氣,管理層必須重拳出擊IPO亂象,沒有“重典”,少數保薦人、PE與企業,在多方利益糾合之下,依然會肆意操縱公司上市。
黑洞一 PE腐敗
這類腐敗,一是“保薦+直投”模式,二是關系客戶突擊入股。
《華夏理財》建議:
可參考全流通改制時的辦法,凡券商直投加保薦的個股,一是延長解禁時間,至少3年以上才能解禁;二是其直投股權的30%部分,可勒令直接轉讓給解禁到期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股東平均分配;在IPO中被發現的關系人突擊入股的股份可照此辦理。
專家點評
徐洪才(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長,金融學教授):延長解禁時間并不是一個好辦法,相反,要縮短解禁時間,逐步推進存量發行和上市首日全部股票可流通的改革。這樣,可實現股票市場價格信號和控股股東行為之間形成相互制約,從而抑制大股東高位套現行為,減少PE腐敗機會。
董登新(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延長鎖定期,的確可以防范突擊入股,但同時也會打擊風投的積極性。其實,美國上市公司的鎖定期就是6個月,少的甚至3個月,這個情況在成熟市場中同樣存在。但同樣的,美國公司內部法定治理非常完善,或者說自我約束非常嚴格。但在我們的市場當中,上市公司構造本身不完善,比較脆弱。
黑洞二 保薦人不盡職
保薦人不盡職,未能發現上市公司基本面巨大隱患或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帶來巨大風險。海普瑞(002399,股吧)即是典型案例。
《華夏理財》建議:
對保薦人不盡職的處罰,現在僅僅是警告,可以說過輕。建議加大處罰,具體可參照汪建中一案,凡發現保薦人出現嚴重失職的,沒收承銷商全額承銷收入,并處等額罰金;當事保薦人處至少5年以上市場禁入。
專家點評
馬方業(《證券日報》副總編輯):對于保薦人不能盡職的處罰,一定要嚴格,隔靴搔癢只能適得其反,要處罰就必須得罰一個底朝天。就是讓他在違法成本面前望而卻步。如果說嚴格需要一個量化的程度的話,就是需要把違法的成本量化到最大的程度。比如一個保薦人保薦了一個IPO項目掙了10個億,那么一旦出現問題,處罰至少得10個億。將賺的錢沒收之后,還應該追加責任處罰。然后,對其所保薦的IPO項目的這個公司也應該進行警示,相關公司也應該負相應的連帶責任。而若嚴重違規的保薦人,還應該受到市場禁入的處罰,有一個評分標準,就像開車一樣,12分都罰沒了,就應該重新去學習。
董登新:上述建議從操作層面上來看太困難,如果制度很高,但監管低下,那制度只能是個擺設,得不到落實,也沒辦法兌現懲處措施,我認為,需要投資者自身的覺醒,拿起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進行集體訴訟。
黑洞三 造假上市
近年,除極少數被緊急叫停外,絕大多數存在重大瑕疵或重大違規甚至直接造假的公司,都是在上市后才被發現的。雖然監管層也采取了一些處罰措施,但都沒有能從股權流通這一根本入手,結果出現了不少造假上市者忍受一時之苦,巨額財富輕松到手的現象。最典型的莫過于綠大地前董事長獄中賣股。
《華夏理財》建議:
對于造假上市的公司,除了對保薦人嚴厲處罰外,對上市公司可勒令直接退市,鼓勵二級市場投資者發起集體訴訟,追索損失,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母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專家點評
鄭磊(香港資深戰略與資本市場專家):去年在香港上市的“洪良”,在被香港證監會查明出現上市造假的問題后,立即被停牌,凍結上市公司資產,啟動法律調查和對所有股東的賠償程序。而在美國,一旦上市公司被發現造假,將引發大規模的集體訴訟,不僅公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有關責任人也會被追究個人責任,這種懲罰成本非常高,幾乎任何公司和個人都無法承受。而在A股,相關機制嚴重缺乏,即便有些原則性的管理指引,也無法落在實處。違法成本如此之低,也就不奇怪為什么上市過度包裝甚至造假,可以在中國堂皇過市了。
董登新:這個不太現實,企業上市之后就變成了公眾公司,這時候再來直接否決掉,是對廣大投資者的不負責任,最終遭殃的還是投資者。我覺得應該懲處當事人,但目前我們還沒有配套懲處機制。我們的監管層在過會過程中非常嚴格,但上市之后就跟不上了。以美國做參考,事后監管比事前還要苛刻,所以如何加強事后監管,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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