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目標過高難以實現
有些對賭條款“籌碼”很大,要求創始人出讓全部股權。清科創始人倪正東曾表示,行業的對賭案例中,10個中有8個都完不成目標。
2006年,三家機構注資太子奶共計7300萬美元,并規定在投資后三年內,如果太子奶集團業績增長不足30%,創始人李途純將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結果因未達目標,李途純出讓其所持的全部股權,企業破產重整。
問題二:
刀架脖子被迫賭博
創業項目在初期尋求風險投資往往處于弱勢的地位,迫于融資的壓力,也可能出現被迫簽訂對賭協議的情況,又或出現為了拿到融資而簽訂高風險的對賭條件。
問題三:
投資者和創業者兩敗俱傷
倪正東表示,在很多案例中雙方都不歡而散,投資者和創業者兩敗俱傷。京東商城劉強東也認為,對賭中投資人贏表明公司經營失敗,投資人更慘;投資人輸了,雖然公司經營好但是喪失不少股份,依然受害。
問題四:信息不對稱
國內企業在對賭方面大多還是“新手”,有的企業因不熟悉規則而屢屢吃虧,如忽視協議中的隱蔽條款和對賠償標準的理解等。投行對于行業的競爭和發展態勢有較多的資料和研究,信息獲取上明顯處于優勢。
業內人士:企業應防范三風險
北京安翔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河源昨日對本報表示,企業與投行之間的對賭協議,企業管理層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投資人設定苛刻的撥款條件;其二,投資方限定企業的投資項目;第三,投資方可以否決企業在拿到投資之后的使用方向。
黃河源提醒企業管理者,在簽訂協議的時候,要看投資方是否對撥款設置了障礙;其次,就是不能讓投資方對企業未來的項目設置障礙,因為只有好的項目才能帶來業績的增長,進而實現對賭協議中設置的業績增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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