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到了虛假上市者不僅撈不到一分錢,還要賠了夫人又折兵,IPO排長隊現象才能有所收斂。
840多家企業排在證監會大門口,若按今年上市150家、募資約1000億元的速度,得整整排上5年!這是全世界資本市場從未有過的一道特別刺眼的風景線。如何化解IPO“堰塞湖”便成了中國股市的頭號難題。
近日讀金巖石先生在《理財周刊》上的大作,稱,股市中有兩種投資人:聰明的投資人和愚蠢的投資人。目前的新股上市是聰明的投資人(機構)忽悠愚蠢的投資人(散戶),由于股票發行高度依賴于投資人的愚蠢,才有了“新股不敗”的博傻游戲。他建議,已核準的擬上市公司若能有機構的二次競價,并暫時限制散戶參與,讓聰明的投資人充當新股的“準做市商”,當可化解上市“堵車”之難。具體做法是:參與競價的機構需要持股一段時間(比如3~6個月)后,才能在公開市場上賣出,公眾投資人此時再選擇是否參與。即讓機構做一個緩沖者,有風險先讓他們承擔,當然有利潤也由他們先得。
是的,一般來說,機構比散戶要聰明得多。問題是,自股改后采用所謂市場化發行,A股市場所有的新股,包括124倍的世紀鼎利 、148元的海普瑞和90元的華銳風電 ,不都是由這些聰明的投資人精心挑選出來的嗎?為何在他們懷里捂上3~6個月后,愚蠢的投資人就一定會變吃“藥”為派“糖”呢?
其實,IPO之所以有今天這樣的盛況,根本原因還在于,22年的中國股市,制度設計很多都是為融資者服務的。
看一看我們的法律條文吧。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針對提供虛假信息、財務造假并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公司和企業,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同樣是證券犯罪,操縱股價可處5~10年有期徒刑。日前,就有一名叫唐建平的自然人因操縱航天動力股票,被證監會沒收非法所得(盈利)1.68億元,罰款1.68億元,合計3.36億元;類似的還有汪建中薦股操縱證券市場案,罰沒共2.56億元。操縱股價,除了所獲盈利全部揩掉外,還要處以1~5倍的罰款,包括操縱虧損的照樣罰款。可偽造業績欺詐上市呢?同樣是欺詐,騙取銀行貸款的,處3~7年有期徒刑;隱瞞重要財務數據欺詐上市的,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呢?2萬~20萬元,更是毛毛雨!
類似的法律條款似乎還不少。證券法規定,縱然是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發行股票的,也不過處以非法募資所得1%~5%的罰款;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同樣僅處非法募資所得1%-5%的罰款。君不見綠大地欺詐上市,不就是如此從輕發落的么!(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400萬元,約為其IPO募集資金的1%;以同罪名,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和原財務總監被判三緩四,所有案犯均被當庭釋放,無人獲實刑,一時輿論嘩然).
正是因為IPO上市有百利而無一弊,才會有那么多企業挨挨擠擠非得上這座獨木橋。如果我們也像國際市場那樣,對欺詐上市從嚴執法,如港交所上市的洪良國際,籌集近1.3億美元,3個月后證實欺詐上市,中國香港證監會立即向法院提出凍結其資產,最后公司向約7700名符合條件的股東以回購股份方式賠償10.3億港元。只有到了虛假上市者不僅撈不到一分錢,還要賠了夫人又折兵,IPO排長隊現象才能有所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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